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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4  浏览次数:51
核心提示:  7月24日,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6

  7月24日,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6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通知表示,国有金融机构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加强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把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摆在突出位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应该由一个部门集中统一行使,不能九龙治水、各管一摊;要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统一授权管理,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落实全口径报告制度,要有具体措施防范里应外合问题。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严格按照集中统一、全流程全覆盖、穿透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稳妥有序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厘清部门权责边界,完善授权经营体系,清晰委托代理关系,尽快理顺和巩固集中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管理体制。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尚不在财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也要抓紧制定工作计划,排出时间表、路线图,并请于2018年底前将有关方案报送财政部。

  通知强调,要立足实际,着眼长远,不断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权董事作用,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切实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要强化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严格股东资质和资本金来源审查,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国有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严格要求所属各级企业认真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关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各级企业应聚焦主业,有效建立金融资本和实业资本分离的防火墙,依法合规开展对外投资。

  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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