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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联名对个税法修正案建言:免征额提至8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2  浏览次数:29
核心提示: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五点建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8年6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

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五点建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8年6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并开始为期30天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法定程序。

  这是自《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修订,也是最大的一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首先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其次是个税综合所得起征点提到每月5000元(6万元/年);再次是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最后是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相比,草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轻居民税收负担。

  但是通过深入讨论和仔细研究,我们认为,现有草案仍存在较大局限,虽然是大修,但考虑不够周全,如综合征收的范围、最高税率的调整、免征额的确定、专项附加扣除的细则、政府部门授权等条款仍需进一步修改。

  基于讨论共识,我们针对该草案,提出如下五点建言。

GDP增速的平均值7.12%、全国税收增速的平均值7.52%、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增速的平均值9.71%。就在当前,2018年上半年的个税收入8127亿,比2014年全年多750亿元,仅四年时间,个税规模就翻了一番有余。这与劳动轻税的方向是相悖的。

  其次,中央早在多个方面出台政策,鼓励科研、创新,给科研人员减负。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国务院也特别要求:“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改革分配机制,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我们认为,要激励人才创新,需要税收制度配套,但草案没有回应时代的需求。工薪税的最高税率依然保持在45%,远超资本红利的20%,甚至高于美国现行37%的税率。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经营费所得三项并入综合所得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但不再适用现有法律减除20%的费用的规定,也没有扩大较高档税率的级距。对高智力群体来说,这三种收入很可能大于工薪收入,合并征税可能增加高智力群体和创新活动的税负,从而严重抑制人才创新的动力,也不利于企业的研发热情,更与中国整体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背离。

  针对境外人才,草案第二条将“居民个人”标准由原来的“居住满一年”变为“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增加了境外人才的纳税负担,与中国吸引国际人才来华工作的政策冲突,让中国的人才政策在国际上处于劣势,与当前中国自主研发、创新驱动的战略背道而驰。

  国际上来看,降低个人所得税成为主流趋势。美国税收改革大幅削减了个人所得税,减轻了人民的税收负担。在如此国际环境下,我国如果还保持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利于鼓励劳动致富,也会推动高收入者、高智力群体流向境外,这两类群体所拥有的丰富物质资本、人力资本自然也不能为我国所用,这将导致我国丧失人才竞争优势。

  我们认为,《个人所得税法》要算大账,要服务于中国经济全局,以提高中国的国际竞争力为目标。税收制度作为基本经济制度,不仅要能够调节收入分配,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还应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促进国家发展。

  当前最大的国家战略就是提升劳动者的创新积极性,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服务于我国的创新发展战略,增强我国的综合竞争力。

  我们建议,《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应当顺应国际税改的趋势,降低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提高免征额,扩大各档税率的级距,将劳务报酬等所得减除20%的费用后再纳入综合所得,以全面降低税负,促进对高科技人才的吸引,鼓励科研创新,在制度上提供足够的竞争力,确保中国相对于美国等国的竞争优势。

  我们建议,为吸引境外人才增加在国内的停留时间,“居民个人”的认定应当保持“居住满一年”等相关标准。

财政收入极度依赖个税的国家比,中国内地的个税也没有优势。

  从税收征管来看,高收入人群可以采用公司化经营等方式合法筹划税收。个税税率远高于企业所得税税率,会刺激高收入者采取避税行为,高税率下会出现“收不上富人的税”这一状况,税收的资金筹集和收入调节功能都无法实现。更有甚者,可能出现高收入者为避税而移民的现象,其所拥有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流都向境外,国家得不偿失。

  据统计,截至当前,在可获得数据的145个国家(地区)中,最高边际税率在35%及以上的有61个,在40%及以上的有37个,在45%及以上的有27个;最后一类中,大多数都是发达国家或者高福利国家。其中亚洲最高边际税率的平均水平为27.61%,欧洲为32.52%,全球为31.36%。考虑到中国的社会福利水平,45%的边际税率让中国在各类国际税负排名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是国际社会对中国产生税负重的印象的关键因素之一。

  然而,草案依然保持了45%的最高税率,工资薪金所得等四项收入累加成为综合所得。较高档税率的级距本应扩大,但草案仍然维持最高三档税率的级距不变,这样,对收入多元的人群可能要按照比以往高一档或几档的税率征收个税,这事实上增加了这部分凭借智力、技术等个人能力获得高收入的人群的税负。

  从中国的现实来看,劳动收入能达到适用45%税率的个人,必然也是各地方政府争抢的人才。一方面,地方政府要给各种补贴、优惠政策去吸引人才,另一方面,税率还要保持在45%的罕见高位,这在制度上存在明显冲突。

  我们认为,降低个税税率有利于减少高收入人群的避税行为,增加财政收入,改善收入分配状况;有利于吸引境外人才,避免我国的高收入群体(比如企业家群体)流向境外,从而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还有利于降低劳动税负,激发高智力群体的创新活动。

  我们建议,遵循国际税改趋势,简并税率档次。参考亚洲和欧洲最高边际税率的平均水平,取消35%和45%两档税率,按照3%、10%、20%、25%、30%共五档税率累进,适时取消25%一档。考虑到资本外流等因素,中国保持了20%的资本税率,那么只能降低劳动收入的最高税率,以避免挫伤劳动者的创新热情。将最高边际税率定在30%,低于美国的37%,略高于资本所得和企业所得,既可以为人才减负,切实激励他们创新,又可以避免部分人群以设立企业的形式筹划个税的现象。

  我们建议,纳入综合所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收入,先减除20%的费用之后,再与工薪所得一起综合征税。现行法律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个减除的费用实际是考虑了这些所得对应的经营性成本或费用。但此次的草案并没有沿用原有的安排,不是很妥当。这些收入的相关减除费用的规定应当平移到修正案中。

  我们建议,适当增加较高档税率的级距。个税法修订后,25%的税率对应的应纳税额调整为每年60万-120万,30%的税率对应的应纳税额调整为每年120万以上。相比之下,美国最新通过的税法中,单身个人的24%税率对应的级距为82501美元至157500美元(按最新汇率合人民币约55万元至105万元);32%税率对应的级距为157501美元至200000美元(合人民币106万元至135万元),35%税率对应的级距为20万美元至50万美元(合人民币135万至338万元)。

(原标题: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五点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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