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发行人工厂直出模式的收入确认方式为工厂出货日期加预估物流运转天数确认收入。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工厂直出模式的收入确认方式与相关合同的约定是否相符,该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实现了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存在差异;(2)报告期内客户签收情况与收入确认标准是否存在不一致情形,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成都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所从事行业为高污染行业,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要求较高,发行人子公司多次受到安监及环保部门的处罚。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说明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2)说明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己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取得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复,排污许可证到期或不再进行年检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说明发行人子公司科法曼2017年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4)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受到的其他行政处罚情况,说明发行人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2015年、2016年、2017年经销收入分别为24,289.31万元、27,263.98万元和27,866.31万元,占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1.36%,32.47%和31.5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公司与经销商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经销模式是买断式还是代理式,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2)经销模式的定价机制,营销费用、运输费用的承担方式,是否存在返利和补贴的情况,产品是否直接发给终端客户还是经销商,是否实现最终销售;(3)发行人经销毛利率与直销毛利率、内销毛利率和外销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成都协通等3家进出口商进行出口业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通过上述三家进出口商代理出口,而不是由公司直接出口至海外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2)公司与上述三家进出口商、海外客户签订的协议、合同的约定,该经营模式、结算方式和回款方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该经营模式和结算方式未来是否会发生改变,对公司的盈利能力是否会产生重大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采用“核心自产、优势外包”模式,报告期内外包采购占采购总金额比重分别为64.76%、64.97%和62.29%,外包采购经发行人验收入库后统一贴牌包装后进行销售。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主要采用外包生产方式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对外协加工商的重大依赖,是否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是否对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2)主要外包企业在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纳税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受到重大处罚,发行人是否采用外包方式规避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方面的责任。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因应收账款回收发生多起诉讼(或仲裁)。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业务模式及信用政策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2017年发行人销售收入增长而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同比减少的原因,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实际的计提比例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发行人自身信用期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的情形;(3)说明报告期内已经与部分客户发生货款纠纷仍继续向该等客户销售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应收账款涉诉情况、期后回收情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