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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未考虑禁止企业境外发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9  浏览次数:42
核心提示:  外资司有关负责人就“发展改革委考虑禁止企业发行364天期美元债”有关舆情答记者问   问:近日,市场传言发展改革委正考虑
  外资司有关负责人就“发展改革委考虑禁止企业发行364天期美元债”有关舆情答记者问   问:近日,市场传言发展改革委正考虑禁止企业发行364天期美元债,以防范风险。请问发展改革委是否有此计划?   答: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未考虑禁止企业境外发债,以上传言没有依据。   【延伸阅读】   两部门发布通知引导规范房企境外发债资金投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相关背景、具体要求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等话题,接受了经济日报记者采访。   自2015年9月份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实施了企业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2017年我国企业境外发债总计达2358亿美元。今年前5个月,企业境外发债992亿美元,同比基本持平。   “不过,我们也注意到,近两年来部分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企业外债发行规模有所增加。”该负责人表示,这些企业评级情况参差不齐,有的经营收入和利润不高,自身实力有限,但申请备案登记的外债规模偏大,申请发债规模与自身实力不相匹配;有的缺乏以项目自身收入偿还贷款的能力,部分企业缺乏外汇收入来源,抵御汇率波动风险的能力较弱。   “目前,企业境外发债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境外发债主体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比如地方城投公司评级整体较低,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规模增长较快等;二是企业境外发债风险防控需要加强,部分企业资信情况一般,外债偿还能力受到关注;三是部门之间外债管理协调配合机制有待完善。”该负责人说。   为解决上述问题,《通知》明确了“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服务实体、审慎推进、防范风险”的外债管理原则,从健全本外币全口径外债和资本流动审慎管理框架体系、合理控制外债总量规模、优化外债结构等方面着力防范外债风险。   “首先着力优化外债结构,重点支持一批综合经济实力强、国际化经营水平高、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的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发债。”该负责人表示,引导资金投向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以及乡村振兴、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等重点领域项目,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有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其次要规范企业举债有关资质要求和资金投向,加强外债风险预警,出台违规行为惩戒措施,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同时,引导规范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资金投向,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主要用于偿还到期债务,避免产生债务违约,限制房地产企业外债资金投资境内外房地产项目、补充运营资金等,并要求企业提交资金用途承诺。   再次要督促指导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主动加强国际资本市场分析研判,合理配置资产负债,优化币种和久期匹配。引导企业使用货币互换、掉期、远期外汇、期权等衍生产品防范汇率风险,降低债务成本,增强偿付能力。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企业发行外债登记管理办法》。”该负责人透露,该办法在总结外债备案登记两年多来实行效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备案登记申报方式和办理程序,不搞变相行政审批,防止自由裁量,为企业跨境融资提供更多便利。   据介绍,《通知》要求拟举借外债企业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实现实体化运营,同时企业要加强外债的“借、用、还”全过程管理。同时,规范拟举借企业外债信息的披露,在相关文件中要明确举借债务由发债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同时,引导拟举借外债企业关注外汇市场变化,灵活运用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买卖、期权、掉期等金融产品,合理持有外汇头寸,有效防控外债风险。   该负责人表示,为确保《通知》有效贯彻执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将加强外债信息汇总和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违规约束措施,规范备案登记管理。同时,完善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以进一步强化监管统筹,加强信用惩戒处罚力度。据悉,境外发债违规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将实行“三次警示制度”,根据企业违规次数分别采取约谈、通报以及暂停外债备案登记或参与发行外债资格等惩戒措施。(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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